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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

三江人才网 | 2021-06-17 13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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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宜宾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

为充实村干部队伍,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三类村综合专干10名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招聘岗位及名额

用工单位

岗位名称

名 额

备注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农权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农利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三 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东风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石坝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海水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龙门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佛梨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龙君村综合专干

1

 

长宁镇人民政府

两合村综合专干

1

 

  二、招聘对象资格和条件

  (一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;

  (二)户籍地为长宁县长宁镇;

  (三)40周岁及以下(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。例:18至40周岁,指198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。);

  (四)高中及以上学历;

  (五)有一定计算机操作基础,熟练使用Word、Excel等办公软件;

  (六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

  (七)自愿接受本选拔方式,遵守相关约定。

 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报考:

  1.曾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,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,或纪检机关(监察部门)立案审查的人员;

  2.尚未解除党纪、政纪处分的人员;

  3.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;

  4.现役军人;

  5.在读大学生;

  6.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;

  7.目前领取财政工资(报酬)的在职人员;

  8.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聘用为村综合专干的人员。

  三、报名资料

  请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报名: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,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。

  四、报名时间及地点

  (一)报名时间:自公告之日起至6月18日截止(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5:00—18:00);

  (二)报名方式:现场填写报名表;

  (三)报名地点:长宁镇人民政府3楼办公室(城西路305号)。

  五、领取准考证

  6月19日—20日(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5:00—18:00)在长宁镇人民政府3楼办公室(城西路305号)凭身份证领取。

  六、笔试

  招录名额与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:3方可开考,未达到比例的,征得报考人员本人同意后,由镇招考办组织进行岗位调剂。

  (一)笔试时间:初定于6月21日上午9:00,具体时间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;

  (二)笔试地点:长宁镇人民政府4楼会议室(城西路305号);

  (三)笔试内容: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知识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。

  七、面试

 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,按照1:2的比例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。

  (一)面试时间:初定于6月23日上午9:00,具体时间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;

  (二)面试地点:长宁镇人民政府(城西路305号);

  (三)面试内容:面试包含电脑技能操作,主要考察应聘者语言表达能力、岗位匹配性及专业知识水平。

  八、聘用公示

  拟聘用人员,经政审合格后,由长宁镇党委政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,并同步报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审。

  九、聘用及待遇

  经公示无异议且联审合格者,在我单位办理聘用手续,招聘的村综合专干需到村任职,实行合同制管理,试用期3个月,每年签订聘任协议。聘用人员报酬按照三类村综合专干标准发放,享受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补助。

  十、相关要求

 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,请报考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:

  (一)服从疫情防控相关安排,在招聘期间全程做好疫情防控自我科学防护。通过微信小程序“国家政务服务平台”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,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。

  (二)考生参加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前,均须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(绿码),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,对体温异常考生开展复测,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(<37.3℃)且本人防疫健康码显示为绿码者方可参加现场报名、资格审查和考试。

  (三)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,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,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,现场报名资格审查、考试候考应当全程佩戴口罩。

  (四)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、接触史、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,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、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,取消考试资格,终止考试;如有违法情况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本公告由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
  咨询电话:0831—4630295。

  中共长宁镇委员会长宁镇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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